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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0-25 浏览:1222 次

尊敬的病人,您在我院就诊期间将享有如下权利: 

   1、享受与我院等级相适应的平等医疗、保健的权利。 
   2、知情权。包括知道:(1)所患疾病现况,检查治疗计划及可能结果。(2)特殊治疗药物名称、治疗作用、用法用量及可能产生的副作用。(3)规定的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有权获取:(1)每日医疗清单。(2)有关本人病情及治疗方面的客观病历资料,出院后可按相关规定复制本次治疗的病历资料。
   3、选择决定权。您有权接受或拒绝检查、检验、药物或治疗方法(但在行使拒绝权利时要以不影响对疾病的诊断、治疗为限),并承担所做决定引起的不良后果。您的意愿会受到尊重,但您需要在相应文件上签字后拒绝权利才有效。对于接受手术、特殊治疗、特殊检查、器械植入、昂贵药物或血制品等的使用,也需要你在相应的文件上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4、隐私保护权。(1)您的隐私、人格尊严及个人信仰会得到尊重。(2)医院将对您的病情资料予以保密。未经您或您委托的家人或其他代理人的同意,除涉及医疗质量管理、保护国家和公共卫生利益需要外,院方不会将您的病情资料向为您诊疗的医务人员以外的人员透露。
    5、申诉权。当您觉得您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获知医护人员未按规范为您实施诊疗时,您有权向所在科室负责人申诉,或到院医务科(或护理部)申诉。受诉部门将根据事实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在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请您履行如下义务: 
    1、您应向医务人员详尽如实提供您的健康情况;既往患过的疾病及诊治经过;药物过敏史及近期是否到传染病疫区等。 
    2、就诊时应使用真实姓名,如不使用真实姓名,您将承担因此引发的不良后果。 
    3、根据法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当您作出选择或拒绝诊治决定,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等规范文书后,这些文书就具有了法律效率。如您委托家人或其他代理人为您的医疗活动作出选择和决定时,您必须提供委托书。 
    4、您应遵从医师的医嘱并配合完成取得您同意的诊疗措施。 
    5、您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费用并按医嘱出院。 
    6、您不应要求医务人员提供虚假诊断、虚伪病假证明书或虚伪发票。
    7、您有义务节约医疗卫生资源,不丢弃、虚开药品或医用卫生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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