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医院 | 文件编码 | YLGL-ZD-021-01 |
文件类别 | 全院制度-医疗管理 | 制定日期 | 2016.08 | 生效日期 | 2016.08 |
文件名称 |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 修订日期 |
| 批准人 | 邓新桃 |
1 目的
为加强血液制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血液制品的购、存、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定》、《血液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血液制品规程》及《关于开展血液制品批签发工作相关事宜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血液制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销毁等管理工作。严格管理血液制品,保证经营安全。
3 术语
血液制品: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4 内容与要求
4.1 血液制品的经营
经营血液制品,必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方可营,否则不得从事血液制品的购销经营活动。
4.2 血液制品的购进
4.2.1 购进血液制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内容进行,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购进。
4.2.2 所购进的血液制品运输设备、记录必须符合血液制品储存运输的相关规定。
4.2.3 质量管理员对供货企业的合法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药品注册证》及血液制品批签发文件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品除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制度》索取相关证照外,还应提供加盖供货方原印章的原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或者授权批签发机构)出具的批签发证明复印件。
4.3 血液制品的验收
4.3.1 验收血液制品应根据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同批次《血液制品批签发》复印件及检验报告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进口血液制品还需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血液制品检验报告或通关单。
4.3.2 血液制品应在来货运输储藏条件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在1个小时内验收完毕,并交保管员及时入库。
4.4 血液制品的储存与养护
4.4..1 储存
4.4..1.1 血液制品必须严格按照品种的说明书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并做好温湿度记录。
4.4..1.2 血液制品应做好出入库登记,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如发现差错问题,应立即报告科室质量管理小组。
4.4..1.3 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并列表上报科室质量管理小组,等候处理意见。
4.4.2 养护
4.4.2.1 血液制品因其特殊性,应列为重点养护品种,按规定进行养护检查,作好相关记录并建立养护档案。
4.4.2.2 在养护过程发现质量异常和超过有效期、贮存温度不符合要求、破损、污染、霉变等情况,应及时采取隔离、暂停销售等有效措施,报质量管理小组等候处理意见。
4.5 血液制品的出库
血液制品在出库复核时要对品种、数量进行复查核对,并做好出库复核记录。出库时,应尽量安排血液制品最后发出,缩短其在保温箱内的时间。
4.6 血液制品的运输
运输血液制品要及时,尽量缩短运输时间。
4.7 血液制品的使用
临床医师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掌握用药适应症使用血液制品。血液制品的不合格品按不合格药品及退货药品管理制度处理。
5 流程(无)
6 相关文件(无)
7 表单(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