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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及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发布时间:2024-03-21 浏览:131 次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1.产前检查

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限额内个人不负担,限额标准为1200元,超过限额标准的由参保人员承担。

2.住院分娩

参保女职工因分娩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不负担,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实时结算的个人不负担;未实时结算的或在外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个人不负担,高于限额标准的报销80%,限额标准顺产3000元、剖宫产4000元。在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刷卡结算。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泰州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3.计划生育手术

参保女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类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不负担;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类政策范围内费用实行限额标准内个人不负担,超过限额标准的由个人承担。

具体为:3个月内流产1400元;3个月(含3个月)至7个月流引产3000元;7个月(含7个月)以上流引产4200元;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400元;经宫腔镜取环术2700元。

二、其他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1.原参加生育保险并处于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女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分娩或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

2.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享受医疗费用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分娩或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的50%享受。

3.退休参保人员因分娩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享受。

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1.门诊费用: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产前检查、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2.住院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标准参照城乡居民医保生育住院报销政策,统筹基金年支付最高限额1200元。

3.不符合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相关费用不享受上述待遇。

四、生育保险办理流程

1.门诊产检/住院流产(引产)

参保人员门诊产检的,携带本人医保卡和医生开具的生育保险结算通知单到医保办备案,备案后到门诊收费处窗口结算并实时报销;

参保人员住院流产(引产)的,携带本人医保卡和出院记录到医保办备案,备案后到住院处结算并实时报销。

2. 住院分娩

(1)参保人员自费入院;

(2)生养后、出院前1-2日携带本人医保卡、准生证复印件、出院记录到医保办进行备案;

(3)备案后,携医保办填写的生育保险办理通知单到住院处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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