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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民医院意外伤害结算告知书及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发布时间:2024-03-21 浏览:114 次

一、以下情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属于工伤,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由用人单位负担的;

2有第三人责任,应当由第三人(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二、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不存在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情形的,可以直接联网进行医保结算,否则不可联网进行医保结算,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可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三、《社会保险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示:骗取医保基金按照《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罪处理。)

提醒:根据《法律援助法》规定,凡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获得免费的律师法律服务。进城务工人员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如需获得法律援助,请微信关注“法治泰州”微信公众号,在“法律服务”栏选择“法律援助”,即可查询本市法律援助机构的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或在线申请法律援助。如您不便使用智能手机,可以拨打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电话86197801咨询。

四、意外伤害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流程

1. 参保人员自费入院;

2. 接诊医师认真审核参保人员身份,确保人证相符,根据参保人员或其送医(陪同)人员的描述和诊治情况,在首诊病历、住院病历中如实详细记录参保人员病史信息,包括意外伤害致伤原因、时间、地点、经过、部位以及救治过程等要素,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表述,如:“因外伤”、“不慎摔伤”等。

3. 定点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应指导参保人员(或其代理人)于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医保结算(报销)备案登记表》(相关内容应与病历表述一致),签署《意外伤害医保结算(报销)确认书》,医生签章、病区盖章后交医保办;

4. 医保办审核外伤材料并进行系统备案,开具住院刷卡通知单;

5. 参保人员持住院刷卡通知单到住院部登记医保,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医保结算。因特殊原因未能联网医保结算的,也可自费结算后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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