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满意度调查

  • |
  • OA

首页| 就医指南 | 医保之窗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2021年执行)

发布时间:发布时间:2021-01-11 浏览:1990 次


各参保人员:

根据《关于印发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泰医保规2020〕3号),泰州各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将从2021年1月1日起逐步统一,现将有关政策公如下:

一、门诊慢性病

1、备案规定:先备案后享受,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有效病历资料和检查化验资料在我市一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备案。

2、报销政策一个结算年度内,医保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市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60%、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报销50%。起付标准200元/年。

在泰州市外就诊,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按泰州市内政策报销;办理转诊备案的报销比例为45%。

3、病种分类:47种,分两类(见附件)

4、年报销限额:门诊慢性病一类2500元、二类5000元,患两种及以上门诊慢性病5000元,超过限额标准不予报销。

、门诊“两病”待遇

1、备案规定:符合高血压、糖尿病诊断标准且需采取药物治疗的参保患者先备案后享受,可持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和高血压糖尿病3个月用药记录在我市一级及以上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医疗机构备案。

2、报销政策:参保人员在我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使用降血压或降血糖药品,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医保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在我市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报销60%;在我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0%。起付标准200元/年。

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待遇标准与市内一致。

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的,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3、年限额标准“两病”之一800元,同时患“两病”1000元超过限额标准不予报销。

、普通住院

1、起付标准:首次住院,泰州市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400元、二级600元、三级800元,转泰州市外医疗机构为1100元。

2、基本医保报销:

医保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费用按年度累计,分段报销比例如下:

费用分段

泰州市内一级及以下

泰州市内二级

泰州市内三级

按规定转泰州市外

起付以上至6万元

85%

70%

63%

58%

6万元至20万元

63%

63%

63%

58%

3、大病保险报销:

参保人员住院或门诊特殊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5万元;起付标准至10万元部分,大病保险报销60%;10万元以上部分,大病保险报销70%。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转诊或异地就医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直接到市内二级及以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在转诊待遇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含门诊和住院)。

 

附件: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种

 

 

兴化市人民医院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种

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共47种,分为两类

一类门诊慢性病:阿尔茨海默症、白塞氏病、癫痫、多发性肌炎/多发性皮肌炎、风湿性心脏病、干燥综合征、肝功能衰竭、高血压(高危、极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或临床并发症、慢性心力衰竭、骨结核、冠心病(限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抗凝治疗和支架手术后抗凝治疗)、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扩张型心肌病、淋巴结核、慢性肾脏病2期及以上、慢性肾炎、慢性萎缩性胃炎、慢性阻塞性肺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帕金森氏病、视网膜黄斑变性、糖尿病出现并发症、银屑病、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肝炎、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脑性瘫痪、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肺纤维化等共33种

二类门诊慢性病: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耐多药肺结核、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血管炎、系统性硬化症、运动神经元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颅内良性肿瘤等共14种


权所有 Copyright© 2021 兴化市人民医院 恒网-承建网站纠错

苏公网安备 32128102010183号 苏ICP备1704335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