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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 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结报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发布时间:2016-01-07 浏览:1186 次

兴政办发〔2015121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结报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城乡居民医疗需求,根据国家、省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及基金结余情况,现将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结报政策明确如下:

一、三项目录管理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分级执行《泰州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11修订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江苏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执行《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

(一)药品费:目录内药品自付10%纳入报销范围。其中住院医药费中目录内的中草药饮片费用不自付10%,全额纳入报销范围(只限于本市即时结报)。

(二)检查费:符合报销范围的检查费自付20%纳入报销范围,最高限额为1000元。

(三)输血费:输血费最高1000元纳入报销范围。

(四)手术费:符合报销范围的手术费按实纳入报销范围。

(五)材料费:符合报销范围的材料费自付35%纳入报销范围,最高限额为15000元。

(六)治疗费:符合报销范围的治疗费自付20%纳入报销范围。

(七)床位费:本市一级医疗机构最高12元/天,本市二级医疗机构最高15元/天,市外医疗机构最高32元/天。

二、门诊待遇

(一)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在参保所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就诊,符合结报规定的门诊费用实行即时结报。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个人支付起付线15元/日后按50%给予结报,日封顶30元;村卫生室就诊,个人支付起付线10元/日后按50%给予结报,日封顶10元。

一个年度内乡镇(村)两级,累计结报限额为200元。

(二)特殊病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及以上(含重症尿毒症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颅内良性肿瘤、强直性脊柱炎、溃疡性结肠炎、癫痫的病人,其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相关的门诊费用视同住院进行补偿,一个医保年度内负担一次600元起付线。

三、住院待遇

符合报销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个人负担起付线后,按下列标准结报。

(一)起付线标准。市内一级医院400元,市内二级医院600元,转市外就诊1100元。一个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住院,起付线按50%递减,最低为200元

(二)住院结报标准在本市乡镇卫生院(一级医疗机构)结报标准为88%。在本市城区医院(二级医疗机构)结报标准为78%。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结报标准为60%。

(三)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四)住院分娩实现定额补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实现定额补助,剖宫产为900元,自然分娩为200元。

(五)意外伤害结报标准。属于结报范围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按正常结报标准的60%予以结报,年最高限额为5000元,不享受最低结报标准。

四、重大疾病结报

重大疾病结报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大病保险结报

参保患者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结报后,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在1.5万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按65%的比例再结报。大病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10元。

六、不纳入结报范围医药费用

(一)“三项目录”范围以外的各项费用;

(二)按照规定应当由工伤或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医药费用的;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医药费用的;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五)境外就医的;

(六)因故意犯罪造成自身伤害发生医药费用的;

(七)因美容、整形等非基本医疗需要发生医药费用的;

   (八)国家和省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兴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兴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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