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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职工医保补充保险政策宣传

发布时间:发布时间:2021-07-02 浏览:2499 次

职工医保补充保险已列入2021年度市政府为民办事实项目,为促进职工医保补充保险实施,提高政策知晓率,现整理有关政策如下:

一、概念定义

职工医保补充保险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保险,对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住院产生的政策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二、可享受待遇

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补充保险费用后,可享受以下待遇:

市内就医:在泰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政策范围之外的医疗必需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的费用,由补充保险基金报销40%,年最高报销限额为8万元2021年7-12月最高报销限额为4万元)。

市外就医: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到泰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待遇与泰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相同;其余参保人员到泰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为30%

三、结算年度

2022年起按自然年度,为每年1-12月。

四、筹资标准

以个人缴费和医保基金划拨的方式共同筹集资金,筹资标准暂定为每年120元/人,其中,个人缴纳60元/人,医保基金划拨60元/人(2021年7-12月筹资标准为60元/人,其中个人缴纳30元/人,医保基金划拨30元/人)。

五、缴费方式

参保人员个人应缴费用由系统每年1月(2021年7-12月缴费时间为当年7月)自动从其个人账户中进行扣缴,无需参保人员到窗口办理缴费;如果扣缴时个人账户余额不足,差额部分将从其以后的个人账户中扣划。

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需到兴化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缴费。

六、参保人群

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均应参加补充保险。

七、实施时间

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八、不予报销费用

1.零售药店的医药费用(符合规定的住院期间院外购药除外);

2.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

3.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护工、VIP病房等服务项目费用以及伙食、娱乐等其他特需或者非医疗费用;

4.各种美容、健美项目、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健康体检,气功疗法、音乐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类医疗咨询、鉴定等非疾病治疗项目的费用,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5.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6.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组织源);

7.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8.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9.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含职业病)、职工医保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10.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支付的费用。

 

 

 

 

兴化市人民医院 

                              2021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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