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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作风建设问责暂行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7-08 浏览:1132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十项规定”,切实加强全市各级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行为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调研活动方面,组织群众迎送上级领导;违规使用警车带路,限制正常交通秩序;违规张贴悬挂横幅标语、打电子屏滚动标语、铺设迎宾地毯。

(二)在公务接待方面,不在内部或定点宾馆安排住宿,安排超标准房间,房间摆放鲜花、高档生活用品;安排宴请,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违规赠送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以招商引资等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在接待费中列支其他费用,以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三)在会议活动方面,未经批准举办或出席各类节庆、论坛、展会活动;未按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格、数量和经费、人数、时间;超预算列支会议活动经费,将与会议无关的经费开支纳入会议经费报销,向下级和所属单位摊派会议费用;会议活动现场违反规定超标准装饰,摆放花草、香烟或水果,制作背景板;在定点以外的高级宾馆或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创建达标检查评比表彰活动。

(四)在文件简报编制方面,未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和职能范围发文,编制发放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和授权,市级机关部门向各市(区)委、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要求各市(区)委和政府报文;推进无纸化办公工作不力。

(五)在因公临时出国(境)方面,报批和出国(境)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增加出访次数、时间、国家(地区)和陪同人员;出访经费开支、交通工具等方面超标准。

(六)在公车管理使用方面,擅自购车,超编制购车,购买进口车、超标车,超过车辆原配置标准装修;通过出资后以捐赠、配送名义新增公务车辆,以挂靠在机关的各类协会名义购车,接受企事业单位捐赠车辆;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以及向下级单位、其他单位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擅自驾驶公务用车;节假日(含双休日)除工作需要外公务用车未封存停驶;不按规定停放;公务用车私用;违反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和定点保险等管理规定。

(七)在厉行节约方面,组织或参与用公款支付的娱乐、健身等高消费活动;用公款相互宴请、相互送礼;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单位“三公”经费未按规定控制和公开;违反楼堂馆所建设和办公用房使用规定;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占用办公设备处理私事,调动工作后未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仍占用原单位资产,退休后不及时移交个人使用的单位资产。

(八)在执行作风建设规定方面,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十项规定”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工作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变通执行;监管不严格,处理不及时、不认真,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问责的方式。

(一)对单位问责的方式:

1.责令整改;

2.通报批评。

(二)对个人问责的方式: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责令公开道歉;

4.调离岗位;

5.停职检查;

6.责令辞职;

7.免职;

8.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七条  问责的适用。

(一)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

1.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

2.一年内被问责两次以上;

3.干扰、阻碍问责调查;

4.欺骗调查、隐瞒事实真相;

5.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

6.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二)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问责:

1.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

2.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

(三)单位受到问责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单位和个人问责情况纳入绩效管理考核,由效能考核机构根据绩效考核扣分标准对单位和人员予以扣分,具体扣分标准由效能考核机构研究决定。

受到问责的个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位自行问责本单位人员,不影响该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四)对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利益,限期追缴。对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费用,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八条  对单位及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按照单位和人员的管理权限分级进行。

   第九条  对单位及工作人员问责的,问责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对问责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二)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

  (三)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四)下达《问责决定书》或《问责建议书》。

第十条《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给予个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可不下达《问责决定书》。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时限等。

   第十一条  问责机关建议问责的,送达《问责建议书》。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问责建议书》的内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问责,并将问责结果呈报问责机关。

  《问责建议书》应当写明线索来源、反映问题摘要、问责建议等。

   第十二条  问责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送达问责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问责对象的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问责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问责对象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

第十三条  问责机关作出的《问责决定书》应同时报送效能考核机构,作为绩效管理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问责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垂直部门、驻泰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中央和省新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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